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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 2024-11-12

一、实施原则

一是聚焦粮油生产。将粮油等主要作物单产提升等作为重点,支持各类服务主体提供专业化、便利化服务,促进高产高质、节本减损。二是聚焦生产托管服务。把生产托管作为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规模经营的主要方式,探索服务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等服务模式。三是聚焦服务小农户。尊重小农户经营自主权,引导小农户将农业生产中耕(包括育苗等)、种、防(包括飞防等)、收(包括秸秆打包等)等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着力解决小农户干不了、干不好、干了不划算的生产环节。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的居间作用,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便于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四是坚持市场导向。不干扰当地服务价格,不影响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正常运行,对当地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比较成熟的环节,要逐步减少补助比例。

二、补助标准

原则上,采取按服务环节、按亩定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不超过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倍的农业经营户)的补助标准要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连年支持同一主体同一环节的可逐步降低补助标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的面积占比应高于60%,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当年累计享受项目任务补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服务主体自身经营的土地、流转的土地不予补助,两家及以上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交叉为自身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一经发现查实,取消项目实施资格,5年内不得承担此项目。全市承担项目任务服务主体数量3家以上,防止政策垒大户。

三、主体条件

项目任务实施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本域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应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基础条件。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四是自觉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

四、实施程序

(一)确定项目任务。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双环节单季作物机械化收割(不含拉粒)、防(飞防)。根据上级下达的资金额度,实际验收合格面积,综合本地市场价格,确定每亩补贴标准。

(二)科学组织实施。按照先服务、后验收、再兑现补助资金的程序实施。一是制定大石桥市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等服务主体发展单环节、多环节服务。二是根据农业社会化服务名录中服务主体的申请,经各镇街审核后,由各镇街将申请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组织名单(盖章)上报到市农业农村局。

(三)严格检查验收。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在各服务环节结束后,根据服务主体申请,依托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以及服务对象满意程度开展检查验收。因不可抗力无法采用平台数据验收的,可由服务主体提供有关服务合同、作业单等相关书面材料,进行人工验收。其中防(飞防),无人机作业服务须提供全过程远程数字化作业实时监控记录,作业轨迹、作业高度、自动计量面积、施用量等全过程客观可追溯的数字化作业监控记录,作为项目验收的佐证材料。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

(四)兑付补贴资金。验收合格后,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合格主体名单和补助金额,公示期满后通过惠农一卡通支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40%补助给服务主体;其余的60%补助给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服务小农户的标准高于服务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收(单季水田、旱田机械化收割)环节,每亩上限不超过30元;防(单季水田飞防)环节由具有飞防能力、规模及无人机飞防作业资质,且同时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收割环节的服务主体,每亩上限不超过6元(承担服务对象三次以上飞防服务)。原则上,服务主体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应不高于服务对象补助资金分配比例,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五、有关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大石桥市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工作要求,高效利用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兑付。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调度、监督验收、主体遴选条件和项目信息公开等工作。项目检查验收后,向市财政部门函告项目实施结果,配合开展项目资金审核拨付及使用监督等工作,确保项目可持续性。各镇街要强化宣传引导,负责做好服务组织项目申报、资格审核、信息公示、合同签订及一卡通信息核对、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强化项目监管。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将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做好名录库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服务主体,名录信息于年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加强项目跟踪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务求取得实效。加强工作调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做好政策指导和项目检查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项目实施中的各类问题,如服务主体存在弄虚作假、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等情况,一律清出名录,5年内取消申请类似项目资格。

(三)推进平台建设。引导服务主体、服务对象通过登录手机APP,开展服务主体名录建设、服务合同网签、作业监管、数据统计等。

(四)强化宣传指导。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服务主体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加强服务质量监控和价格监管,探索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行业标准。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充分调动小农户和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附件:1.项目工作台账

2.大石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3.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作业单


附件1

项目工作台账

序号

任务

完成时限

主要内容及完成标准

实施主体

1

指标任务分解到各市

7月底前

下发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

2

任务分解到服务主体

8月底前

1.项目县(市、区)起草项目实施方案,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预审后,报省级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审核;

2.选定服务主体,分解项目任务面积;

3.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类服务主体

3

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

11月底前

1.服务主体按照合同要求,向服务对象提供各类服务;

2.服务结束时,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作业单;

3.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取服务主体BDS等作业轨迹。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各类服务主体

4

检查验收

2025年1月中旬前

1.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2.根据验收报告,向同级财政部门发函,向检查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兑付补贴;

3.上报项目工作总结。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5

日常监督

全年

1.调度项目执行进度;

2.开展相关工作调研,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和典型宣传。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


附件2

大石桥市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好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强化绩效评价,确保实施效果,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工作,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第三方实施。检查验收工作,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承担项目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服务主体),在当年其承担的服务环节全部结束后,提出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条 应用智能化设备和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在完善服务协议网签、作业单等数据采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根据平台上服务主体的卫星定位系统作业轨迹面积进行技术分析,扣除重叠的无效作业面积后,出具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农业社会化服务监管数据平台,接收承担项目服务主体的作业轨迹,通过核查抽查,验证服务项目实施情况。

服务主体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因信号原因智能化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可以提供服务合同、作业单、作业照片等,以及其他可以证明提供服务的证据,作为发放补助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应用智能设备和监管数据平台的服务主体,需要提交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的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

服务主体没有智能化设备,或者信号原因无法提供有效轨迹的,应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以行政村为单位,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纸质版和电子版;

2.服务主体与每个接受服务农户签订的服务合同;

3.作业单。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并附有农机具操作员、服务对象签字等;

4.以行政村为单位,服务主体为小农户提供服务时的作业照片2张(电子版,含作业日期、地点);

5.其他能够证明服务主体提供服务的材料。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接到通知后,需要在5日内补齐。如果到期仍无法提供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六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将服务主体名单、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名单、服务内容和面积、远程监测作业面积数据等情况,以及小农户标准、公开监督电话,在接受社会化服务的小农户所在村公示7天,也可以按村务公开的方式进行公示。

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抽查验收工作。如存在异议,应核实情况后再次公示。

第七条 没有监管数据平台的,应当采取电话随机抽查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方式进行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 已经出具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的,可依托平台数据进行抽查验收。对每个服务主体,在每个接受服务的小农户所在的行政村抽查数量不少于5户;少于5户的,全部抽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第九条 抽查验收工作结束后,抽查验收组或者第三方应当出具抽查验收报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抽查验收报告需要抽查验收组成员签字,或者第三方盖章。

第十条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应当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实事求是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主体、接受服务的小农户对服务作业过程的真实性负责,监管数据平台的技术服务单位对监测数据准确性负责。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服务主体弄虚作假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服务主体清除县级服务主体名录,5年内取消其承担项目任务的资格。经与财政部门会商后,如认为服务主体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对检查验收中发现数据平台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将该技术服务单位予以公示,5年内取消其承担技术服务和保障资格,并对当年该技术服务单位所提供的所有服务主体有效作业面积评估报告不予采信。

第十一条 为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质量,规范营运管理,对服务主体开展服务情况进行打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2)。打分结果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为小农户选择提供参照,鼓励服务主体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以前年度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尚未检查验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服务主体在 行政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单位:亩、元

序号

小农户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手机)

惠农一卡通号

服务项目

服务面积

合同签订日期

兑付补助数额

电话抽查情况


附件2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检查验收打分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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